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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宣判卢某林等7名被告人非法采矿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76725

我院公开宣判卢林等7名被告人非法采矿一案

 

4月30日,我院对卢某林、朱如、张灿等七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七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3月3日,以被告人卢林、刘杰(另案处理)两人为首的犯罪团伙,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河沙并销售。被告人卢林销售给杏花镇某厂河沙34631.5立方米,单位价值每立方米45元,总价值1558417.5元;另销售非法开采河沙2299立方米,每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0元,总价值人民币275880元。2018年3月公安机关查处卢林、刘杰合伙偷采河沙共计2905.1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203357元。被告人朱如、张灿、李良、刘典、宾超、宾超分别以卢林犯罪团伙的股东、把风、铲车司机、货车司机等身份,辅助犯罪活动。

我院认为:被告人卢林组织他人非法采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主犯,与被告人朱如、张灿、李良、刘典、宾超、宾超等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朱如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典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宾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宾超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卢林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现金、手机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的公开宣判,有力威慑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充分体现了我县加大对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